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与芜湖路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