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经营所**居民委**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朋友徐某某家帮忙干活,中午喝了一瓶啤酒,晚上用二两半的玻璃杯喝了两杯啤酒,酒后有证驾驶黑G****2号牌的轻型厢式货车往家走,19时30分许,魏某某行至大海林林业局西直路大华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魏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魏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88.3mg/l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驾驶证驾驶车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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