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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7********,满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6日20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吉BQ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县**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12月30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意见书;4. 讯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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