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号**室,系甘肃**公司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9****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安宁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5.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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