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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宁夏银川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单元**号楼**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00时16分,魏某某酒后驾驶宁B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宁县裕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岸家园A区北门口50米路段处时,被中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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