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家中喝了白酒。当日13时30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赣B*****牌小型轿车从自家出发前往宁都县**乡街上曾某某的木材厂中找曾某某追讨债务。其到达会木材厂之后未见曾某某且与曾某某的朋友汪某某发生纠纷,汪某某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对魏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