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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镇**街**,**镇政府干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01时40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甘L*****小型普通客车,沿庄某某**镇**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行驶至**桥十字20米右转时,车辆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许某某驾驶的甘L*****小型轿车发色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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