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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路**号,成县**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成县**镇**路**局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8mg/100ml。后依法提取魏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结果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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