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使至明水县**镇**街南**米时,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9小型普通客车头南尾北停在道路西侧起步时,与魏某某驾驶车的侧面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两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102.6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鲍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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