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辽A****3号牌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山榆路客车厂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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