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5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庄**号,住户籍地,务农,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衡水市衡枣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王许庄桥附近,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0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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