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用名欢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组,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0B****小型普通客车载着魏小黑、余某某等人,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104国道至车站路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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