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租住新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N9****的小型面包车,从新昌县羽林街道枫家潭村出发驶往新昌县羽林街道大明市村方向。12时03分左右,途经新昌乡道枫家潭地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依测试,值为83mg/100ml。12时48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同日,魏某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车辆物证,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收据、委托鉴定通知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有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提取血样登表、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