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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巷**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鄂A****1号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西湖区马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池桥下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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