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单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零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白色“宝沃”牌小型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麦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麦积山路与旧大路十字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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