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逾期未检测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人社局附近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6.67mg/100ml,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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