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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9时至2020年3月9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靖远县糜滩乡前进村家中至靖远县东升街、东大街等路段行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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