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3时20分,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2的红色大众牌小轿车沿锦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丈八一路时被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魏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86.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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