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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安区魏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魏文路与聚贤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魏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8mg。

本院认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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