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巴检刑不诉〔2023〕3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9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2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陕F7****小型客车在镇巴兴隆镇福田街巷内倒车时,与停放在巷道内的陕F0****小型客车、陕F6****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对于魏某某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结果为111.85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