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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2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2月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路路口南约100米处时因与乘车人魏某乙发生纠纷后被魏某乙举报,随后被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魏某甲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88.3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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