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源县清源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售房部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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