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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5年3月5日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曹县**楼镇中**支部委员、村委委员,住曹县**楼乡**村**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古仵路由北向南,至曹县古仵路张菜园路段时被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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