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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8********,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12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港口镇由美景西路由美景往横栏镇方向行驶,途经港口大道丽江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6.2mg/l00mL。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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