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广州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广州港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挂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门店供应海鲜货物。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采取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向广州市荔湾区**水产交易市场的海鲜档主拿货并运送到**门店,**门店每15天与**公司进行货款结算,**公司扣除挂靠费后将货款支付给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再将货款支付给**水产交易市场的海鲜档主。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以“先货后款”的交易模式不断向被害人骗提海鲜货物,或以只支付小部分货款的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各被害人继续向其供货。2019年5月底,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结束与**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并停止向**门店供货。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在收到**公司的尾款后,将大部分货款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其他债务。在尚欠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乙、姚某某等海鲜档主的货款人民币247557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林某甲离开广州市,不再与上述档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港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货款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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