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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其经营的桐乡市**有限公司效益不佳,其个人负债严重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了浙江**有限公司。2009年6-7月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陶某某等养鸭户签订养殖合同,约定由上述养鸭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由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向养鸭户提供苗鸭、鸭饲料及养鸭技术等;养殖60天后,“**公司”回收商品鸭。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向被害人陶某某等养鸭户收取保证金合计111000元;回收某某养殖的成品鸭3725余公斤,价值48431元,以上合计价值为159431元。其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提供给陶某某等人苗鸭、鸭饲料合计价值92622元。200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仅履行了部分合同的情况下逃匿,实际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等人财物价值66809元。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甘肃省被当地警方抓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已代为退清了上述所骗钱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2、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就退还所骗财物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自愿同意对被不起诉人从宽处罚。3、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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