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魏某某与陈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向陈某某催讨债务未果后,于2018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0日间,先后六次对陈某甲的连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房(陈某某居住)采取破坏门锁、喷涂油漆等施压。2018年10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破坏门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6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钻1把,予以没收,由连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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