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2016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及何某某、张某甲(均另行处理)为强迫被害人戴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货运部或与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合开货运部,多次对戴某某等人实施威胁、恐吓,致使戴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关闭其经营的原有货运部,或与魏某某等人合开货运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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