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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区**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进入1层电梯时,酒后无故用左胳膊将欲出电梯的张某某推倒,造成张某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受讯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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