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0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日,经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同意,李某某、汪某某在魏某某家设置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约400元,魏某某未从中获利。
2. 2018年12月4日,经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同意,李某某、汪某某在魏某某家设置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约400元,魏某某未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黎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3.魏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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