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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 年10 月,福建人黄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苏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共同投资,借助菲律宾博彩公司“***”的技术平台在菲律宾建立名为“****”、“****”的赌博网站。廖某某(已判刑)受黄某甲邀约担任“****”赌博网站的主管,负责招聘人员和网站运营。2016 年11 月底,黄某甲和陈某某、苏某某因争夺赌客资源产生矛盾后,黄某甲、廖某某开始单独经营“****”赌博网站。2017 年1 月至9 月,黄某甲、廖某某等人又相继开设了“****”、“****”等赌博网站。上述赌博网站均以“重庆时时彩”、百家乐、捕鱼游戏等项目为赌博形式,通过国内代理黄某乙、黄某丙(二人已判刑)等人招揽国内赌客丁某某成为网站注册会员后进行线上赌博。参赌人员向网站提供的收款账户汇款后,网站后台会向其会员账号内充值等额的虚拟货币,会员用虚拟货币在网站上投注赌博,再通过网站的提现功能将虚拟货币兑现。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廖某某在经营管理“****”、“****”、“****”等赌博网站的过程中,先后招聘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吴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徐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赌博网站的客服和财务等,并按月向魏某某、吴某某等人支付四千至八千元人民币的报酬。经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2016 年10 月1 日至2017 年10 月28 日期间,“****”赌博网站收受667 名参赌人员赌资共计4065.674 万元。

2019年12月10日,魏某某回国自首途中,在机场被边防工作人员抓获。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站登录截图、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流水,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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