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至8月28日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从房东处承租位于本市石鼓区**超市旁的房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安置4台麻将机放在该牌馆内,供来赌博的赌客玩“转转麻将”。该牌馆为赌客提供中餐、晚餐等服务,并从中以抽取每场每人10元或50元“水子”的形式牟取利益。该牌馆自营业至案发,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民警对该牌馆进行检查,查获赌客6人及相关赌博麻将机、账本等。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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