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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河南省上蔡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受范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范某某经营的闲聊赌博群中担任管理员,负责对群内赌博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按牌局收取“房费”,协助范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2511元,个人从中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闲聊赌博群资金往来明细、微信资金往来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魏某某在赌博群中担任管理员,与刘某某共同协助范某某抽头渔利232511元,具有社会危害性。

2.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魏某某协助范某某抽头渔利及自身非法获利的数额虽然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自身领取固定工资,非法获利不大,且系初犯。综合考虑前述情况,可以认定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3.魏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协助范某某管理闲聊赌博群并收取“房费”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稳定,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27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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