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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号,现住蒙自市**镇三义五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戊,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份左右至2016年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另诉)与魏某某在屏边县***村委会开设赌场,地点在***街上李某戊租的铺面、***村子背后山上、三岔冲。股东有赌场的股东有代某某、魏某某、龙某某(另诉)、杨某甲、陈某甲、刘某某(另诉)、颜泽龙(另诉)、李某戌(另诉)。代某某等股东负责邀约赌客一起参赌,魏某某负责打点当地公安关系,李某甲等人负责开车拉赌客、打水,魏某某、张某丙负责发工资。赌场内的赌博方式为摇宝,每把抽水3%-5%,代某某和魏某某平均每天有2000元至3000元的收入。该赌场开了三个多月,每天从12时许开到18时许,平均每天有40至50人,平均每天打的水箱钱有4万余元。

扣押的手机4部(红黑色相间OPPO牌,串号:868633032075813、868633032075805,绿色红米牌,串号358803020054669,蓝黑相间诺基亚牌,黑色酷派牌)、汽车1辆(蓝色奥迪SUV,车牌号云******)、汽车遥控一个、行车证一本、笔记本1本、POS机刷卡小票32张、农村信用社金碧卡对账簿1本、借条1张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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