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值班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报至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易某某将一台捕鱼机(十座)放置于贵阳市花溪区**动漫城一暗房内内经营,聘用汪某某作为收银员以上下分,以退换现金的形式容留他人进行赌博。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鉴定,该捕鱼机具有上分、下分功能,认定为博彩类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该游戏机室营业时间不到一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盈利不大,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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