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白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7日将本案退回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22日,魏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60万元。2018年7月3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魏某某借款张某某一案的终审判决,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某偿还借款利息141万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未按期偿还张某某钱款。2018年9月12日张某某向平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于次日向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魏某某未如实申报自己的实际财产情况,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取、支用**驾校承租费用及借款人天某某偿还的债务等。2019年6月4日,因魏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魏某某拘留15日(未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其与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生效后,收到天某某还款20000元,未履行执行义务,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上述20000元的用途及去向,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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