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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从宜宾市**建筑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新村农房建设工程项目中,从项目经理徐某某处分包了该建设工程中的泥工劳务,并先后招用舒某甲、钟某某、李某某、舒某乙等11名民工在该建设工程中从事管理、泥工等工作至2015年12月完工。该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经理徐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将建设工程中的泥工劳务费用全部支付给了魏某某,但魏某某以工程亏本为由,未将舒某甲等11人的民工工资共计69000元及时支付,之后更换了电话去了西藏、云南打工。魏某某2017年10月15日到案后于2018年7月将所拖欠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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