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龙口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号楼**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租用龚某某(另案处理)的交通银行离岸账户,制作假的交易凭证等方式,将芬兰邮箱诈骗案的诈骗款一百七十余万欧元分二次收入龚某某的账户,并由付某某、龚某某将该笔款项转存至香港其他账户,致使诈骗款无法及时追回。魏某某在其中获利十二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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