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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现住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6日,白某某(另案处理)将从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探矿井盗窃的3x95 规格的电缆线,锯成1 米左右长短,剥皮取铜后,将铜线运至乐山市中区罗汉镇鸿发废旧回收站卖给魏某某,获款1208 元。

2020年1月31日,白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将从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探矿井盗窃的3x50+1x10规格的电缆线,剥皮取铜后,将铜线运至鸿发废旧回收站卖给魏某某,铜线重量600斤,获款11000余元。经现场提取该规格电缆线,进行侦查实验后测算出被盗电缆线252.31米,经认定,价格为25421.48元。

2020 年3 月15日,白某某、黄某某、曲某某(另案处理)将从沐川县永福镇茶园探矿井盗窃的规格3x95电缆线,剥皮取铜后,将铜线运至鸿发废旧回收站卖给魏某某,铜线重量580斤,获赃款11000余元。经现场提取3x95规格电缆线,进行侦查实验后测算出第一次和第三次被盗电缆线共213.94米,经认定,价格为32908.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赃款4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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