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5月2日至5月16日、7月16日至7月30日)。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8年5月左右开始,明知同案人林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为走私柴油的情况下,将樟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场地租赁给林某某等人销售柴油,准备收取租金从中获利,租金暂未获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观明知同案人林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为走私柴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