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越州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麒麟区人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魏某某用手里的锄头打到杨某某的右腿部,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魏某某家属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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