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汉族,生于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5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华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15日晚,华池县**乡**村在修建南魏乡村道路过程中,**组村民陈某某与其妻子史某某以施工车辆震裂自家窑洞为由阻挡施工车辆,将车辆阻挡在魏某甲家大门口。被不起诉人魏某甲与其妻子杨某某、儿子魏某乙因车辆堵住自家门口及道路影响出行,与陈某某、史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魏某甲持木棒击打,后陈某某左手骨折受伤。2015年12月21日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7年11月5日,魏某甲与陈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魏某甲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用一万元,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陈某某伤情是如何形成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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