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石花镇老君台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谷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办理王某甲、徐某甲非法采矿案时,将依法查扣的位于薤山林场高庙村黄瓜河沙场的涉案船只及黄沙,委托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看管。2019 年4 月13 日上午7 时许,郭某甲开铲车到该沙场拉沙,在装沙过程中被魏某某发现,魏某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魏某某将郭某甲按倒在地,并骑压在郭某甲的身上,后被钓鱼人李某甲等拉开,魏某某报警,郭某甲受伤后于当日到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诊疗。2019年7月22日经谷城县公安局(谷)公(司)鉴(伤)字[2019]115号鉴定书鉴定:郭某甲右侧第6、左侧第7-10 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4日,魏某某与郭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