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钟某某、卫某乙、卫某甲及赵某某、卫某丙6人到沧源佤族自治县**镇“**”酒吧喝酒。10月19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等人准备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口大路上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魏某某动手殴打陈某某并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后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的脸部,一旁的卫某乙和钟某某、卫某甲也上前参与殴打陈某某,之后魏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鼻中隔、鼻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4日四名被不起诉人经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四名被不起诉人经与被害人陈某某协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故意伤害谅解书表示谅解四名被不起诉人。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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