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1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朝文,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凌晨12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妻子郑某甲在家中发生吵架后,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与弟弟郑某丙赶到现场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与郑某乙、郑某丙发生撕打,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用菜刀砍伤郑某乙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