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吉林市昌邑区**教育中心学员,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魏某某与同在该教育中心学习的学员的吴某某因培训时课堂纪律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步行至该教育中心院门前相互殴打,魏某某使用拳头殴打吴某某面部、头部,致其眼部、鼻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鼻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眼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