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灵璧县灵西法庭门前路段附近与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田某某(系牛某某婆婆)上前劝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将田某某推倒在地,致田某某右股骨骨折。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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