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在榆树市中心街南段兰州拉面馆内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后将孙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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