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4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乐亭县公安局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8日上午9时许,马某某与同村石某某因石某某家洗衣服往街道上放水,马某某批评石某某后被石某某女儿魏某某听到,魏某某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后魏某某回到家中北围房里,马某某追到围房里和魏某某继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魏某某用手从马某某身前将马某某身体向后推倒在地致使马某某右腿部受伤。马某某的伤情于2019年11月4日被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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