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81********,汉族,大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街***栋***号乙,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丽景蓝湾A区内行驶时,与驾驶机动车逆行的被害人田某某因为错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田某某隔着汽车玻璃揪住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脖领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下车后,被害人田某某挥拳击打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面部,二人互相拳打脚踢,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挥拳打中被害人田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2020年1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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